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
大清国咸丰大皇帝、大俄罗斯国自专主大皇帝依木丕业拉托尔,明定两国和好之道,及两国利益之事,另立章程十二条。大清国大皇帝,钦差东阁大学士、总理刑部事务桂良,吏部尚书、镶兰旗汉军都统花沙纳,为全权大臣。大俄罗斯国大皇帝,特简承宣管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、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,为全权大臣。两国大臣,各承君命,详细会议,酌定十二条,永遵勿替。
第一条。大清国大皇帝、大俄罗斯国大皇帝,今将从前和好之道,复立和约,嗣后两国臣民,不相残害,不相侵夺,永远保护,以固和好。
第二条。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,酌要更正,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,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经(径)行大清之军机大臣,或特派之大学士,往来照会,俱按平等。设有紧要公文,遣使臣亲送到京,交礼部转达军机处。至俄国之全权大臣,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,往来照会,均按平等。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,往来照会,亦按平等。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,与中国地方大员,及京师大臣,往来照会,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。遇有要事,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,或由就近海口,预日行文,以便进京商办。使臣及随从人等,迅速顺路行走,沿途及京师公馆,派人妥为预备。以上费用,均由俄国经理,中国毋庸预办。
第三条。此后除两国由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,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、宁波、福州府、厦门、广州府、台湾府、琼州府等七处海口通商。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,准俄国一律照办。
第四条。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,商人数目,及所带货物,并本银多寡,不必示以限制。海路通商章程,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,抛锚寄碇,一律给价,照定例上纳税课等事,俄国商船,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。如带有违禁货物,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,概行查抄入官。
第五条。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,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,再派兵船,在彼停泊,以资护持。领事官与地方官,有事相会,并行文之例,盖造天主堂住房,并收存货物房间,俄国与中国会议,置买地亩,及领事官责任应办之事,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。
第六条。俄国兵商船只,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,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,及载物船只救护,所救护之人及所有物件,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,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,或顺便咨送到边。其救护之公费,均由俄国赔还。俄国兵货船只,在中国沿海地方,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,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,按市价公平买取,该地方官不可拦阻。
第七条。通商处所,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,若有事故,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,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,会同分别办理。俄国人若有因人命产业伤害之事获罪者,应照中国刑律分别科罪。俄国之人,若在中国内地犯法,应行审讯治罪者,解送俄国边界地方,或俄国办事官员所驻扎之海口办理。
第八条。天主教原为行善,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习教之人,当一体矜恤保护,不可欺侮凌虐,亦不可于安分之人,禁其传习。若俄国人有由通商处所之州县传教者,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,按照定额,查验执照,果系良民,即行画押放行,以便稽查。
第九条。中国与俄国,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,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,秉公查勘,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。边界既定之后,登入细册,绘为地图,立定凭据,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。
第十条。俄国人习学中国满、汉文义,居驻京城者,酌改先时定限,不拘年分。如有事故,立即呈明,行文本国核准后,随办事官员,径回本国,再派人来京接替。所有驻京俄国之人,一切费用,统由俄国付给,中国毋庸出此项费用。驻京之人,及恰克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大清国咸丰大皇帝、大俄罗斯国自专主大皇帝依木丕业拉托尔,明定两国和好之道,及两国利益之事,另立章程十二条。大清国大皇帝,钦差东阁大学士、总理刑部事务桂良,吏部尚书、镶兰旗汉军都统花沙纳,为全权大臣。大俄罗斯国大皇帝,特简承宣管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、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,为全权大臣。两国大臣,各承君命,详细会议,酌定十二条,永遵勿替。
第一条。大清国大皇帝、大俄罗斯国大皇帝,今将从前和好之道,复立和约,嗣后两国臣民,不相残害,不相侵夺,永远保护,以固和好。
第二条。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,酌要更正,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,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经(径)行大清之军机大臣,或特派之大学士,往来照会,俱按平等。设有紧要公文,遣使臣亲送到京,交礼部转达军机处。至俄国之全权大臣,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,往来照会,均按平等。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,往来照会,亦按平等。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,与中国地方大员,及京师大臣,往来照会,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。遇有要事,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,或由就近海口,预日行文,以便进京商办。使臣及随从人等,迅速顺路行走,沿途及京师公馆,派人妥为预备。以上费用,均由俄国经理,中国毋庸预办。
第三条。此后除两国由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,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、宁波、福州府、厦门、广州府、台湾府、琼州府等七处海口通商。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,准俄国一律照办。
第四条。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,商人数目,及所带货物,并本银多寡,不必示以限制。海路通商章程,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,抛锚寄碇,一律给价,照定例上纳税课等事,俄国商船,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。如带有违禁货物,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,概行查抄入官。
第五条。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,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,再派兵船,在彼停泊,以资护持。领事官与地方官,有事相会,并行文之例,盖造天主堂住房,并收存货物房间,俄国与中国会议,置买地亩,及领事官责任应办之事,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。
第六条。俄国兵商船只,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,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,及载物船只救护,所救护之人及所有物件,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,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,或顺便咨送到边。其救护之公费,均由俄国赔还。俄国兵货船只,在中国沿海地方,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,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,按市价公平买取,该地方官不可拦阻。
第七条。通商处所,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,若有事故,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,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,会同分别办理。俄国人若有因人命产业伤害之事获罪者,应照中国刑律分别科罪。俄国之人,若在中国内地犯法,应行审讯治罪者,解送俄国边界地方,或俄国办事官员所驻扎之海口办理。
第八条。天主教原为行善,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习教之人,当一体矜恤保护,不可欺侮凌虐,亦不可于安分之人,禁其传习。若俄国人有由通商处所之州县传教者,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,按照定额,查验执照,果系良民,即行画押放行,以便稽查。
第九条。中国与俄国,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,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,秉公查勘,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。边界既定之后,登入细册,绘为地图,立定凭据,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。
第十条。俄国人习学中国满、汉文义,居驻京城者,酌改先时定限,不拘年分。如有事故,立即呈明,行文本国核准后,随办事官员,径回本国,再派人来京接替。所有驻京俄国之人,一切费用,统由俄国付给,中国毋庸出此项费用。驻京之人,及恰克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大清国咸丰大皇帝、大俄罗斯国自专主大皇帝依木丕业拉托尔,明定两国和好之道,及两国利益之事,另立章程十二条。大清国大皇帝,钦差东阁大学士、总理刑部事务桂良,吏部尚书、镶兰旗汉军都统花沙纳,为全权大臣。大俄罗斯国大皇帝,特简承宣管带东海官兵战船副将军、御前大臣公普提雅廷,为全权大臣。两国大臣,各承君命,详细会议,酌定十二条,永遵勿替。
第一条。大清国大皇帝、大俄罗斯国大皇帝,今将从前和好之道,复立和约,嗣后两国臣民,不相残害,不相侵夺,永远保护,以固和好。
第二条。议将从前使臣进京之例,酌要更正,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,由俄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经(径)行大清之军机大臣,或特派之大学士,往来照会,俱按平等。设有紧要公文,遣使臣亲送到京,交礼部转达军机处。至俄国之全权大臣,与大清之大学士及沿海之督抚,往来照会,均按平等。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,往来照会,亦按平等。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,与中国地方大员,及京师大臣,往来照会,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。遇有要事,俄国使臣或由恰克图进京故道,或由就近海口,预日行文,以便进京商办。使臣及随从人等,迅速顺路行走,沿途及京师公馆,派人妥为预备。以上费用,均由俄国经理,中国毋庸预办。
第三条。此后除两国由旱路于从前所定边疆通商外,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、宁波、福州府、厦门、广州府、台湾府、琼州府等七处海口通商。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,准俄国一律照办。
第四条。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,商人数目,及所带货物,并本银多寡,不必示以限制。海路通商章程,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,抛锚寄碇,一律给价,照定例上纳税课等事,俄国商船,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。如带有违禁货物,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,概行查抄入官。
第五条。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,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,再派兵船,在彼停泊,以资护持。领事官与地方官,有事相会,并行文之例,盖造天主堂住房,并收存货物房间,俄国与中国会议,置买地亩,及领事官责任应办之事,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。
第六条。俄国兵商船只,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,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,及载物船只救护,所救护之人及所有物件,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,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,或顺便咨送到边。其救护之公费,均由俄国赔还。俄国兵货船只,在中国沿海地方,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,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,按市价公平买取,该地方官不可拦阻。
第七条。通商处所,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,若有事故,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,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,会同分别办理。俄国人若有因人命产业伤害之事获罪者,应照中国刑律分别科罪。俄国之人,若在中国内地犯法,应行审讯治罪者,解送俄国边界地方,或俄国办事官员所驻扎之海口办理。
第八条。天主教原为行善,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习教之人,当一体矜恤保护,不可欺侮凌虐,亦不可于安分之人,禁其传习。若俄国人有由通商处所之州县传教者,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,按照定额,查验执照,果系良民,即行画押放行,以便稽查。
第九条。中国与俄国,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,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,秉公查勘,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。边界既定之后,登入细册,绘为地图,立定凭据,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。
第十条。俄国人习学中国满、汉文义,居驻京城者,酌改先时定限,不拘年分。如有事故,立即呈明,行文本国核准后,随办事官员,径回本国,再派人来京接替。所有驻京俄国之人,一切费用,统由俄国付给,中国毋庸出此项费用。驻京之人,及恰克图或各海口往来京城送递公文各项人等路费,亦由俄国付给,中国地方官员,于伊等往来之时,途程一切事务,务宜妥速办理。
第十一条。为整理俄国与中国往来行文,及京城驻居俄国人之事宜,京城、恰克图二处,遇有来往公文,均由台站迅速行走,除途间有故不计外,以半月为限,不得迟延耽误,信函一并附寄。再运送应用物件,每届三个月一次,一年分为四次,照指明地方投递,勿致舛错。所有驿站费用,由俄国同中国各出一半,以免偏枯。
第十二条。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,凡有利之处,毋庸再议,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。以上十二条,自此次议定后,将所定和约,缮写二份,大清国圣主皇帝裁定,大俄罗斯国圣主皇帝裁定之后,将谕旨定立和书,限一年之内,两国互交于京,永远遵守,两无违背。今将两国和书,用俄罗斯并清、汉字体抄写,专以清文为主,由二国钦差大臣手书花押,钤用印信,换交可也。所议条款,俱照中国清文办理。
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、大学士桂良押。
钦差全权大臣、尚书花沙纳押。
大俄罗斯国钦差全权大臣公普提雅廷押。
咸丰八年五月初三日。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伊云月初一日。
(此条约原系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奏片之附件,但原奏片及原条约均缺,兹另由军机处条约档辑录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