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概况
天津长芦是我国重要的产盐区域,早在北魏时期就设有长芦都转运盐使司运使,之后一千五百年以来,代代设有盐官,这可佐证其产盐历史的久远。
长芦盐区地域辽阔,起自渤海湾沿海地带,南到山东省境内的黄河入海口,西北抵河北省黄骅县,过岐口经天津海河口的大沽、塘沽、蓟运河口的汉沽,东转向丰南、滦河县的滦河口、乐亭县的大清河口,折向东北至抚宁县洋河口。广柔一千多里,到处产盐。档案中有关资料记载元代在长芦盐区设盐场二十二个,明代经过撤并调整有盐场二十个,清代以后逐步裁废仅留有八个。民国后继续裁并,到民国十四年(1915年),只剩下丰财、芦台两场,这就是现在的塘沽盐场和汉沽盐场。
二、长芦盐的生产与运销
长芦盐的生产在清代以前始终是以人的体力劳动为主,采用煎、晒两种方法进行生产,民国以后才开始引进一些机械辅助生产,因此产量不断增加。有关资料记载民国初年,丰财和长芦两场每年各产盐约二百二十万担,到民国十七、八年,年产量增至三百三、四万担。再到抗战前夕,丰财场年产盐近三百万担,芦台场则为近六百万担。
长芦盐在明朝初年的销售区域为直隶北部和河南彰德府所属区域,共十六个县。到明万历年间又销往开封府的二十三个州县。
长芦盐区由五代至明清,基本上实行“引岸专销制度”。因为历史上运盐多用船走水陆,船到达目的地要靠岸卸船,所以盐要运往某地都称运往某岸,“引岸”即指运盐。一切与盐有关的事都用“引”来称呼,如每个引岸按规定一年中可运销多少盐,叫“引额”;政府规定商人的销盐区叫“引窝”;盐官发给商人运销盐的特许凭证,叫“引票”或“盐引”等等。明朝时期商人如果想合法贩盐,必须先向政府取得“引票”,凭此到盐场支盐,按指定区域和线路从事贩盐商务。资料记载盐税收入占明王朝财政收入的一半,所以,明朝对盐业的控制十分严格,商人一旦越出规定的销区售盐,一律以私盐论处,格杀勿论。万历四十五年(1617)年,袁世振创立“纲法”,改用钱买盐引,并以世袭制度吸引盐商,“盐引”让明政府牢牢地将盐业控制在手中。
清朝时长芦盐继续扩大销售区域,有直隶、永平、开封及天津附近的近二百个州县可见长芦官盐。民国成立后,首列盐为自由贸易,河南、直隶及口北地区率先开放为自由口岸,长芦盐运行这里不再受引额的限制。接着民国政府撤消官运局,民国三年(1914年),盐务总署将原属官运的长芦、直隶安次、永平、河南四地七十四个县开放,实行盐的自由贸易。民国二十年(1931年),国民政府颁布新盐法,以“就场征税,自由贸易”为原则改革旧盐政,但没能具体展开实施。日本侵华时期,仍奉行旧的盐政。1946年国民党政府明令废除引岸,自由运销,实行新盐法。当时向长芦盐务管理局申请经营盐业运销的商号有三百余家,并在天津成立了盐商公会。天津解放后,长芦盐务管理局由人民政府接管。
三、长芦盐官与机构的设置
史书记载,长芦设置盐官从北魏开始,在沧、瀛、幽、青四州境内傍海煮盐,设有长芦都转运使司运使。五代后唐时设立管理盐斤的机构-----榷盐院。宋朝设置河北都转运使,掌管盐务。元代元世祖中统年间设河间盐运司,后又定名为盐运使司。明代洪武年间,在沧州青县的长芦镇设立北平河间长芦都转运盐使,永乐初期(1400年以后)改为河间长芦都转运盐使司,这是近代正式称长芦的开始。 明万历三十九年(1611年),天津私盐猖獗,官吏贪赃枉法,放纵不管。巡盐御使(朝廷政府派往全国各地巡视盐务的官员)来津视察,带头捐银,在众盐商的帮助下,于天津东门外建成98间房子的临盐官,作为天津专门查禁私盐的机构,官巡由此开始。值得一提的是,在此之前为了防止私盐泛滥,冲击官盐,长芦盐区最早是由商人自己组织巡查缉私,称商巡。
清代盐官盐制基本遵循明代传统,设有长芦巡盐御使、长芦运使。康熙二十七年(1688年),清政府把设于北京的长芦巡盐御使署迁往天津,此后天津逐渐成为经营管理长芦盐场产、运、销盐的中心。民国初年仍设长芦盐运使,监督办理盐的生产、运销、缉私、征税等事务,并对本地各县知事协缉私盐等业务进行考核。民国二年(1912年)根据《善后借款合同》成立了受外国银行团控制的盐务稽核所,逐步把持了盐务大权,而盐运使署的权限逐渐缩小,仅能办理普通盐务事宜,直到1937年,长芦盐运使署与长芦盐务稽核所合并,称长芦盐务管理局,局址设在河北平安街。民国三年(1914年),成立了长芦缉私统领部,率有步兵三营、骑兵二营、水上巡逻队等。民国十七年(1928年),统领部改为长芦缉私局。民国二十年(1931年)长芦盐运使署和长芦盐务稽核分所共同组织了缉私管理委员会,管理长芦盐区各地的缉私事宜,后改组为税警局。长芦盐务管理局成立后,税警局改编为税警大队,隶属长芦盐务管理局,解放后才撤消。
四、长芦盐税
在封建时代,盐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。明清两代的盐税名目繁多,统称为盐课。清乾隆十六年(1751年),长芦盐运使清理盐税各款,订立一条鞭法:正课为五图七款,杂课为六图十余款。光绪二十八年(1848年)整理盐课,将杂课十余款或裁或并,统名领告杂费。民国初年,长芦盐行销天津的正杂课税有八种,每担芦盐在直隶行销收税二元五角三分二厘。民国八年(1919)年以后,芦盐除征税外,每担增加产税一元,销税一元。民国二十一年(1932年),国民政府规定每担芦盐收正税三元,附加税三元,外债附加税三角。民国二十二年(1933年),芦盐的正税和附加税分别增至四元。抗战爆发前夕,长芦盐正、附税已有八种,每担纳税共计八元一角三分三厘,直到解放。 |